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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新版导游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1    点击率:28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精神,适应对不断壮大的导游队伍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国家旅游局决定启用新版导游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
新版导游证样式附后。

  二、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局令),国家旅游局修订了《导游证管理办法》,从4月1日起正式试行。《导游证管理办法》附后。

  三、新版导游证从2002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行,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现行的旧版导游证截至到2003年3月31日废止。

  四、第一批实行新版导游证的地区应在3月31日前对持证导游人员集中换发新版导游证;其余地区将在2003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换发新版导游证工作,在分批推进新版导游证换发工作的同时,逐步实现全国导游管理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换证和省内导游管理联网工作作出计划和安排,以便尽早实现与全国联网管理。

  发放新版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按导游管理联网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发放新版导游证的情况上传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与上级旅游部门暂未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在一个月内以文件方式备案。

  五、自2002年4月10日起,在暂不能实行新版导游证的地区,导游人员持导游证(旧版)的同时,必须携带导游证副证上岗,通过副证进行计分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应在4月10日前完成导游证副证的发放组织工作,有权发放导游证的城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副证发放工作。

  副证发放的范围为:今年4月不能使用IC卡的所有地区。导游证副证内容由国家旅游局确定,由各省级旅游局统一设计版式和印制,由有发证权的城市按《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登记发放并检查实施。导游证副证截止2003年3月31日废止。

  发放导游证副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将发放导游证副证的情况4月20日前上报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点点)